2013年2月21日 星期四

彰化縣第十四屆磺溪美展徵件(初審收件102年4月8日下午5時止)


磺溪美展為全國性之美術競賽及交流活動,目的在於提供藝術創作者交流切磋及欣賞的平台,以推動藝術創作風氣,歡迎全國優秀的藝術創作者熱情參與。
一、 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
(二) 承辦單位:彰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財團法人彰化縣文化基金會
(三) 贊助單位:GSK全興關係企業、財團法人全興文教基金會
二、 徵件類別
書法篆刻、油畫水彩、水墨膠彩、攝影、立體工藝、數位藝術等六類。
三、 參賽資格
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藝術創作者皆可報名參加。
四、 參賽規定
(一) 參賽作品限為2011年1月(含)以後之創作,且未曾在其他公開徵件美展之比賽(不含社團內部比賽)中獲入選以上獎項之作品。
(二) 參賽作品於評審結果公布前,不得參加其他競賽。
(三) 參賽者得跨類送件,每類限送壹件。
五、 實施期程
(一) 初審收件日期:102年3月25日至4月8日止。
(二) 初審日期:102年4月15日至4月19日擇一日辦理。
(三) 複審收件日期:102年5月23日至5月25日止。
(四) 複審日期:102年5月27日至5月31日擇一日辦理。
(五) 首展日期:102年10月2日至10月31日。
(六) 頒獎典禮:102年10月12日(暫定),時間及地點另以邀
請卡通知。
(七) 巡迴展:102年11月起至102年12月底(暫定)安排
於本縣鄉鎮市及其他縣市展出。
六、 收件與退件辦法
(一) 收件時間:規定日期內每日(含週六、日)上午8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
(二) 收件地點:彰化縣文化局視覺表演科(週一至週五請送本局三樓視覺表演科;週六及週日請送本局服務台)。
(三) 收件截止日期:
1、 初審:102年4月8日(週一)下午5時整截止,親送或掛號郵寄(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2、 複審:102年5月25日(週六)下午5時整截止,親送或掛號郵寄(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四) 參賽者應以正楷詳實填妥本簡章所附之報名表,並浮貼2吋沖洗大頭照1張,照片後面註明姓名、電話及參賽類別(參加初審者需於信封註明參賽類別)。
(五) 作品規格與本簡章規定不符者,不予受理。
(六) 參加初審之作品照片原則不退件,欲退件者請自備回郵信封(請貼足郵資)。
(七) 各類獲優選及入選獎項之作品,本局將於巡迴展後發函通知領回,方式如下:
1、 親自領回(依本局通知時間及地點領回作品)。
2、 郵寄(得書面聲明委由本局送回,郵資由本局負擔,本局將委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快捷寄回,依中華郵政公司規定作品總重量不超過20公斤,尺寸限制長、寬、高各不逾100公分,合計不得超過200公分),惟作品於運送過程中,如受搬運或包裝等因素,而導致作品損壞,本局不負賠償之責。
七、 參賽作品資料暨規格
(一) 初審:請以正楷詳實填寫徵件作品資料,並依下列規定送件。
1、 書法、水墨膠彩及油畫水彩類:繳交8×10吋照片1張,必要時可加局部放大照片1張。

2、 篆刻類:參賽作品送五方至十方八開宣紙原拓文1張(酌加邊款),不需裝裱。
3、 攝影類:請繳交照片1張,長邊限12吋、短邊不得小於5吋。
4、 立體工藝類:繳交8×10吋作品照片3張,含正、背、側面等3個不同角度各一張。
5、 數位藝術類:
(1) 數位平面藝術:以能表現作品意念之最佳方式,輸出A4大小(直式或橫式皆可)之圖片,貼附於硬紙板上。
(2) 數位多媒體藝術:可包含多媒體影音、數位動畫等作品。請繳交3分鐘內之作品創作概念或作品片段影片光碟(以AVI或MPEG格式燒錄為主)、或能夠直接在電腦上執行的檔案光碟,並於光碟正面註明創作者姓名、參賽類別、作品名稱及檢附能表現作品意念之A4海報一張(直式或橫式皆可),貼附於硬紙板上。
(二) 複審:通過初審者,請於102年5月25日(週六)前依下列規格,繳交原件作品送審。
1、 水墨:裝框或卷軸需完整,裝裱完後長邊限230公分,短邊150公分以下,聯幅不收。
2、 書法篆刻:
(1) 書法類裝裱或卷軸,裝裱完成後最大以230×150公分為限,直式對聯或中堂,畫心不得分割,橫式手卷不收。
(2) 篆刻類送原印石不得少於十方(需以錦盒裝妥),作品直式卷軸或直橫式裝框均可,橫式手卷不收,畫心以45×150公分為限,鈐印拓壹幅以10至20方為限,應加刻邊款屬名。
3、 油畫、水彩、膠彩:20號以上、80號以下,裝框後以176×142公分為限。
4、 攝影:裝框前作品長邊以61公分(24吋)為準,短邊不小於31公分(12吋)。
5、 立體工藝:
(1) 工藝作品型式不拘,作品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請貼組裝完成作品相片(組合式作品請檢附圖說)。
(2) 平面作品最小不得小於54×39公分、最大不得超過108×78公分。
(3) 作品長寬高各以100公分為限。編織類則不超過200公分。若裝裱於圖板上則其尺寸同平面作品之規格。
(4) 雕塑作品長、寬、高至少須有一邊不得少於30公分,且長、寬、高總和不得超過300公分,重量不超過100公斤。浮雕含框最大170公分,最小80公分,參賽者應全程自行搬運,精細作品應加墊座,或用壓克力盒裝妥,並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請貼組裝完成作品相片(組合式作品請檢附圖說)。
(5) 因考量運送過程之安全,請參賽者將作品放置於堅固木箱內,避免巡迴展運送過程晃(滑)動而遭致損壞。
6、 數位藝術類:
(1) 數位平面藝術:以能表現作品意念之最佳方式,輸出最大限200×150公分 (含裝框直式或橫式皆可)之圖片,另繳交數位圖檔光碟一式一份,內含300dpi/ CMYK、TIFF格式之原吋作品圖檔各一,及轉檔為72~100 dpi/CMYK、JEPG格式之原吋作品圖檔各一,並於光碟正面註明創作者姓名、參賽類別及作品名稱。
(2) 數位多媒體藝術:包含之形式為多媒體影音、數位動畫等作品。請繳交10分鐘內之作品完整紀錄或示範影片光碟(以AVI或MPEG格式燒錄為主)、或能夠直接在電腦上執行的檔案光碟,並於光碟正面註明創作者姓名、參賽類別、作品名稱。
7、 以上各類作品必須精細裝裱完整(玻璃框不收)。
8、 複審作品須與初審照片內容相符,不得刪增作品內容,否則將視為違規,取消複審資格。
八、 獎勵
(一) 磺溪獎:由每類各遴選出乙名,共計六名,頒發獎金曁文化局典藏費新台幣15萬元整(含稅)、獎座乙座、獎狀乙紙及專輯五冊。作品如未達一定水準,本獎項得從缺。
(二) 優 選:由每類擇優錄取,共計十八名,頒發獎金新台幣3萬元整(含稅)、獎狀乙紙及專輯二冊。作品如未達一定水準,本獎項得從缺。
(三) 入 選:各類擇優錄取若干名,頒發獎狀乙紙及專輯乙冊。
(四) 全興獎:由各類「優選」或「入選」得獎者遴選出乙名,共計六名,該獎項須經獲獎人同意後,本局推薦予財團法人全興文教基金會評核確認,作品由財團法人全興文教基金會典藏及頒發典藏費新台幣12萬元整(含稅)、獎座乙座、獎狀乙紙及專輯五冊。作品如未達一定水準,本獎項得從缺。
(五) 磺溪新人獎:共計乙名,獎金新台幣3萬元整(含稅)、獎狀乙紙及專輯乙冊。作品如未達一定水準,本獎項得從缺。參賽資格凡本籍或出生地為彰化縣或設籍彰化縣五年以上者,首度參加本屆磺溪美展且獲入選以上作品不分類評選出乙位得獎者。
九、 權責
(一) 各類參賽作品不得有抄襲、重作、臨摹或請名師修改代為題字等情形,報名表等書面資料亦不得偽造,如經舉發查證屬實者,將取消資格,追回獎金、獎座及獎狀。
(二) 各類「磺溪獎」作品須無條件提供本局作為典藏之用(篆刻類-須附原送審之印石;攝影類-須附作品底片或原始數位檔,另得獎者須提供92公分(36吋)放大之作品照片,供主辦單位辦理首展、巡迴展及典藏;數位藝術類-須附完整作品數位檔),典藏作品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讓與彰化縣文化局所有。
(三) 「全興獎」得獎者作品須無條件提供財團法人全興文教基金會作為典藏之用(篆刻類-須附原送審之印石;攝影類-須附作品底片或原始數位檔,另得獎者須提供92公分(36吋)放大之作品照片,供主辦單位辦理首展、巡迴展及典藏;數位藝術類-須附完整作品數位檔),典藏作品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由全興文教基金會與得獎者簽署。
(四) 本局對得獎作品有審查、研究、展覽、拍攝、出版、宣傳出版專輯及上網等公開推廣之權利,參賽者不得於巡迴展期間主張提早取回。
(五) 本局對得獎作品享有著作權法第22條所列之所有著作財產權,得不限地點、時間、次數、方式使用,或授權第三人公益使用。
(六) 保險:自複審階段開始對參賽作品辦理保險,作品出險以投保金額為理賠上限,創作者不得異議。
(七) 得獎作品於展出期間由本局負完全保管之責,惟遇不可抗力之事件致作品受損者,不在此限。
(八) 凡送件參賽者,視同完全了解並且同意遵守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十、 其他
(一) 本美展簡章可至彰化縣政府服務台、本局服務台、員林演藝廳服務台索取,或由本局網站(http://www.bocach.gov.tw)下載。
(二) 初、複審結果均公告於本局網站首頁/最新消息項下,本局另以公文函知參賽者。
(三)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公告於本局網站首頁/最新消息項下,歡迎上網點閱。其他相關洽詢事項,請電洽            04-725-0057      轉分機317顧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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